“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通过媒体公开诚恳的向社会公众致歉,以后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近日,一封公开致歉信出现在媒体上,这源于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比其他店里便宜很多的高档白酒?还有这种好事,一些需要用酒的人们趋之若鹜。孰料,价格便宜的背后是“冒牌货”。
“哎,给你说件事,我认识的一家超市老板,他们家的酒比其他店的要便宜,都是茅台、五粮液、洋河系列这种大牌子,你要用酒就去他们家买”。小王神秘的向正在筹备婚礼的“小明”透露道。这样的口口“宣传”下,有不少“小明”都选择购买便宜的高档酒,并将这一“好消息”再透露给邻里朋友,小超市的生意越做越好。只是,这些笃信“熟人好办事”说法的“小明”并不清楚,他们贪图的低价高档酒并不是因为他们是“熟人”所以便宜。经查实,2020年以来,杨某等三人为牟利,从外地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小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二人购进储存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数量多达3000余瓶,价格合计共200余万元。
经审查,杨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因其行为损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权益,导致众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该案获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等三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同时三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共计37.2万元,并在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不特定消费主体利益被侵害后,往往因不知情、诉讼主体不明等,致使此类诉讼处于空白。杨某等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白酒,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了侵害。经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作出判决,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了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引导群众合法、诚信经营。同时,判处三被告人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