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明确禁止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虽然相关行政单位也开展了相关整治活动,但经过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市场摊位、生鲜销售店点,仍然有不少商户在使用“生鲜灯”,或者将“生鲜灯”替换为普通白炽灯后,再罩红色塑料壳来改变灯光颜色,使生鲜肉品成色更鲜艳。春节前,肃州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调查走访和调取相关材料后,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把食品安全关,保障消费者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积极开展了整改工作。
2023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