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的威严,侥幸认为只要法院判了缓刑,自己就不受任何管束了,曾不想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自己之前所犯罪行将撤销缓刑,收监关押。
2021年3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王某不听朋友劝阻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酒泉市肃州区某小区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49.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审查,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肃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院之前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部分,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