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下午,酒泉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在检察官主持见证下,全额支付了拖欠郭某某、李某乙、胡某某三人的工资24470.37元。时隔近一年,终于拿到自己辛苦劳动所得的郭某某三人露出了高兴和感激的笑容。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酒泉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时发现酒泉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雇佣郭某某等三人工作,拖欠郭某某等三人工资共24470.37元,郭某某等人多次讨要未果后,报至酒泉市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该局责令支付,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仍拒不支付。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确定企业具备支付能力。经承办检察官多次向该企业负责人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并多次督促支付。12月2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该企业负责人在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全额支付了拖欠郭某某等三人的工资。
近年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维护人民利益、回应人民期待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助力无欠薪城市创建,始终把追讨欠薪、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司法办案的重中之重,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切实做好务工人员的“护薪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