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
控告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不起诉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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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案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诉书;
(2)法院的一、二审生效的判决书;
(3)法院再审裁定或判决;
(4)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5)委托的律师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2.刑事申诉信访案件
(1)生效刑事判决书;
(2)申诉书;
(3)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1)立案决定书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1)赔偿申请书;
(2)赔偿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材料;
(3)原案强制措施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文书;
联系电话:0937-26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