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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须知

时间:2021-11-25 11:42:5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

控告申诉


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6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7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8

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9

不起诉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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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12309”


控告申诉案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民事行政申诉信访案件

(1)申诉书;

(2)法院的一、二审生效的判决书;

(3)法院再审裁定或判决;

(4)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5)委托的律师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2.刑事申诉信访案件

(1)生效刑事判决书;

(2)申诉书;

(3)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3.立案监督信访案件

(1)立案决定书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2)申诉书;

(3)申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国家赔偿信访案件

(1)赔偿申请书;

(2)赔偿申请人、代理人身份材料;

(3)原案强制措施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及程度的文书。

联系电话:0937-26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