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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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检察院首例涉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时间:2022-06-08 16:55: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肃州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赔偿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且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所有赔偿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闫某某通过网络联系黄某(已判刑),以每件50元或者60元的价格从黄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296440元(包含运费人民币25000元)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毫升装),后伙同邓某某销售给酒泉市肃州区各乡镇的商店、超市,其中闫某某获利56000余元,邓某某获利14000余元。经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黄某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毫升装)进行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肃州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闫某某、邓某某二人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2021年12月16日在正义网刊登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相关组织或机关提起公益诉讼。2022年2月24日肃州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闫某某、邓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在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均宣告缓刑,分别并处罚金5.6万元、2万元,同时,判令闫某某、邓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万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涉案人已将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全部缴纳到位,同时也在《酒泉日报》刊登了致歉声明对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维权意识、打击逐利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既要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牢牢守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