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促进干警正确履职,提高工作效能,研究制定下发了《肃州区人民检察院问责办法》,问责办法将与同步出台的三类人员(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办法配套实施,问责办法包括总则、问责情形、方式、程序、附则等共五章、二十一条。
该问责办法规定:全体检察干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尚未涉及违纪违法,但依照单位制定的单项工作管理规定应当进行追责的情形,依照办法进行问责。问责工作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进行。对干警在工作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创新性、探索性失误、错误,符合肃州区委《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按区委办法进行处理。
该办法规定的 28 种问责情形包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三个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影响和干扰办案或者和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等 11 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在工作中执行力不强,造成检令不畅,影响全院工作整体推进,对职贵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主动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干的等 9 种应当问责的情形;检察干警精神不振,作风涣散,影响机关形象,违反上、下班纪律,迟到早退以及上班无故脱岗3次以上、无故缺勤旷工的等8种应当问责的情形。
该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约谈提醒、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5种,明确问责方式可单独应用,也可合并应用。规定了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等3种应当从重、加重问责的情形。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台实行《问责办法》,为全体检察干警履职尽责列出了“负面清单”,保障了各项制度的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检察机关正风肃纪的长效机制。问责办法的结果运用将与公务员年终考核、三类人员(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年终绩效考核奖等次、年度评先树优、职务职级晋升等挂钩。问责办法与同步出台的三类人员(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评办法配套实施,共同发力,将进一步促进检察干警正确履职,有力保障检令畅通、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