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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23-02-20 15:31:5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责,主要职责是:

1.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2.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开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权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提起诉讼。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4.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和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其他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司法实践方面中遇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7.按照《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8.负责其它应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8个,包括: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1577.69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2),比2022年预算增加109.22万元,增长7.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项目经费预算增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77.6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1577.69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3)。其中,当年财政拨款1577.6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09.22万元,增长7.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项目经费预算增加,当年财政拨款(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主要是:

1.公共安全支出1301.3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9.16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66.06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101.13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77.69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1313.6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90.22万元,增长7.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预算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264.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9.00万元,增长7.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预算增加。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

其他项目1个,主要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65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16万元,下降5.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预算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2.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25.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7.00万元,下降14.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减少。

4.培训费1.29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28万元,下降49.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培训费预算减少。

5.会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44.65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7.16万元。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156.76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2.63万元。下降1.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减少。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14.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7.9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26.0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20.0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914.37万元。其中:办公用房6774平方米,价值1239.67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8辆,价值201.41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851.33万元。2023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67.96万元,主要为计算机设备、执法执勤车辆、办公设备等,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相关表格为空表。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本部门共有0个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3年计划征收0万元。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2年我院共2个项目开展,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355万元。其中,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项目1个,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304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案办公经费需要和执法系统和设备的购置。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1个,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51万元,主要为保障本院水电暖费用,车辆运行、物业费等资金支出。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我单位高度重视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由分管财务检察长牵头,综合协调综合业务部、办公室、政治部汇总数据,反复核对后由办公室填报上报;我院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起新型的更加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完成计划内信息网络建设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改善和保障检察干警办公、办案环境;提升业务水平、技术水平、提升公益诉讼受益率,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健全检察环节冤假错案发现督促纠正机制,严肃查办司法不公;坚持从严治检,提升规范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检察职能的发挥。 2022年,本部门预算支出项目2个,当年财政拨款355万元,全年支出355万元,执行率100%。通过自评,有2个项目结果为“优”。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2个,主要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涉及财政支出264.0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6个,涉及财政支出264.0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00万元。2023年本部门及所属1个预算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5、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8、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9、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30、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1、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2、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3、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35、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36、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专用材料费(款):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5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5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5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60、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1、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2、资本性支出(类)专用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3、资本性支出(类)公务用车购置(款):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02月20日        


附件:1.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预算表

      2.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