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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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能动履职 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时间:2022-03-22 11:18: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牢固树立精品意识,认真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强化能动履职,持续加大司法办案力度,扩大办案规模,以求极致的态度办理每一件案件,努力实现精准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受到好评。

一是强化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维护公平正义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把生效裁判监督作为民事检察基础性任务来做实做好。首先从规范办案程序、严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适用等各个关口着手,并努力做到极致,确保案件质量,全力构筑“铁案工程”。对每一个案件在认真调阅法院案卷的基础上,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着手甄别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针对案件的重点、焦点问题仔细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无法获取的证据根据申请积极调查取证。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面查找法律依据,认真分析研判当事人申请监督理由,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努力寻找案件关键点和突破口依法监督。三是对拟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通过与同级法院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讨论,为再审检察建议采纳奠定基础;对拟提请抗诉案件,积极向上级院汇报并共同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均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从而把控好每一个案件的质量关、出口关,确保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的精准性,确保提请抗诉案件质量。

二是强化民事审判、执行程序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民事案件无大事,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以执行、审判程序监督居多,法院存在的有案不立、送达不规范、久拖不执等问题,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虽然是“小事”,但社会反映强烈,“小事不小”。因此,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民权益保障的各项规定,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密切与法院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现场监督、座谈交流、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等方式,用心用情办好与人民群众权益密切相关这些群众身边“小案”、“小事”。同时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坚持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加强和规范依职权监督。针对审判、执行程序的瑕疵性违法且不影响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问题,仅就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对审判、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问题,对审判、执行程序与审判、执行人员同时提出监督意见,实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有机统一,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提高监督质效。切实纾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等问题。办理的嘉峪关某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入选全省“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酒泉某银行新城区支行与王某栋、李某仁、赵某芬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入选2021年度甘肃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三是强化特殊群体权益保障,践行司法为民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注重对特殊群体保护,在深入社区、企业宣传民法典及民事检察监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办理力度,强化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同时,积极探索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特殊群体利益保护,不断拓展支持起诉范围,丰富办案类型,提升办案规模。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主动加强与法院、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联系协作,形成保护合力,以“我管”促“都管”,使特殊群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检察支持。

四是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落实风险预防和矛盾化解要求,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特别是对不支持监督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加大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和服判息诉工作,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今后,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积极履职,认真践行司法为民,扩大办案规模与办案范围,精准监督,办理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小案、解决好每一件小事,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