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朱某某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的办理,表明了肃州检察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坚定决心。
现查明,自2020年初,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朱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长期从非法渠道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以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的方式大量出售。办案民警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处依法查扣储存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累计2700余瓶,涉案价值170余万元,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处依法查扣储存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累计990余瓶,涉案价值约47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朱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而进行销售,二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努力营造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执法氛围,持续增强打击犯罪的力度,掀起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劣产品的热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为酒泉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落实见效的检察力量。